专利分类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包括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首先技术方面的创新,属于方法或工艺的创新,只能申报发明专利。
其次设备的结构创新,能够申报专利的,如果因为结构的改变,导致了其功能的改变,则可以申报发明专利,也可以申报实用新型专利。但是不能申报外观专利,外观专利是外部样貌跟其它产品的区别。
最后,如果其结构的改变,并没有引发功能的改变,而是只是让其看起来跟其它产品有了区别,那么只能申报外观专利。
对应的就是《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1971年《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的国际专利分类(IPC)提供了一种由独立于语言的符号构成的等级体系,用于按所属不同技术领域对专利和实用新型进行分类。 新版IPC于每年1月1日生效。最新的2019版大类如下:
A-人类生活必需
B-作业;运输
C-化学
D-纺织;造纸
E-固定建筑物
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G-物理
H-电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