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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制度

点击次数:1911 次  更新时间:2020-10-28

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9年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专利代理活动、提高创新水平和质量、保障专利制度良好运行、推动专利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中对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资格作出了明确限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那么首先看什么是符合要求的专利代理机构。

1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向下细分,专利代理机构又分为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对合伙企业要求如下: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4、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5、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对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更加严格。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2、有书面公司章程;

3、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4、有五名以上股东;

5、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但对律师事务所做了放宽处理: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聘用的专利代理师订立劳动合同。专利代理师应当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也就是说只有具有足够专利代理师的机构才有从事这个行业的资格。而对服务有意见的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违反专利代理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认为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情形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和举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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